创业者不可欺,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最近沸沸扬扬的“少年不可欺”一案仍在发酵,对于互联网APP创业者(设计、开发)而言,可能会认为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离自己很远,更别谈什么保护了,再者不熟悉法律,很少会重视知识产权。

也正是因为如此,实践中不乏互联网APP创业者无辜受伤害的案例,或者创意被剽窃,或者作品被盗用,或者莫名被他人指控侵权。有鉴于此,互联网创业者应当了解知识产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被“欺”。


1.创业者应当知道自己辛辛苦苦完成的工作成果究竟属于什么知识产权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也叫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三种类型。尽管专利、商标、版权均有各自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但是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专利加版权、商标加版权的双重保护。引据专利、商标、版权法主张权利时,各有不同的主张方式,不可随意想当然套用。不过,对于一款APP产品而言,三者结合是最佳的策略。

就商标而言,可以保护:(1)文字:APP的名称;(2)图形:如APP的图标、APP内常出现的图片。就版权而言,可以保护:(3)APP程序本身;(4)APP内的图像、文字说明、人物台词、情节场景(手游)。就专利而言,可以保护:(5)图形用户界面GUI;(6)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软件专利,或者软件与硬件设备相结合的方法专利。

APP名称根据APP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申请注册相应的类别,在获准注册之后,即可阻却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APP名称。同样的,专利授权之后,也可禁止他人通过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向用户提供服务。

比较特殊的是,尽管版权权利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经过任何批准,但是实践当中,由于举证困难等原因,仍然强烈建议尽早完成版权登记,并通过结合版权登记证书的使用,来达到引据版权主张权利的目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你的图像、文字说明等内容,比如你设计完成的游戏画面。

以上是对三种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简介,篇幅所限未能详述,建议互联网APP创业者通过法律渠道作更为深入的了解。其实,在这之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基本上被忽略的知识产权权利,即Know-how(或称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是指非公开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保密信息与资料,比如创业者的开发思路、技巧、秘诀、源代码等等非常具有价值但是不适合对外公开的内容。

以上专利、商标、版权是以向社会公开作为代价,以取得独占使用权的,并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制;而商业秘密则以不公开作为基础,只要未泄密即可永久有效,尽管受法律保护,但是并不具有主动的禁用权:必须是在发生泄密或盗密的情况下,且满足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与要求,方能获得被动的保护。

尽管如此,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败多胜少,因之于举证责任对于原告而言非常沉重,而这也是提醒APP创业者们保管好自己的Know-how,不要轻易对外披露。


2. 互联网APP创业者可以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做些什么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而言,APP设计与开发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原则上成果归属于创业者(研究开发人);但是,双方也可以特约为客户或合作方(委托人)。

从APP设计与的开发的过程而言,由于客户或者合作方往往仅提供需求和想法,不涉及到实质工作;为了达到预期目标,创业者会不得不动用自己的家底(Know-how、自行设计的图片、自行编程的程序),而这些家底也容易因为披露不当,极有可能被客户或合作方拿去之后,随意使用,且不会承认侵权。

创业者必须理解并注意,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但是对于经济利益驱使的他人而言,在看到违法成本不高的现状之后,往往不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的,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为自己的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经验丰富”的抄袭者更可能肆无忌惮。

风险防范措施必须针对性地契合可能发生的诉讼,而且这些措施必须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谈判磋商过程中)留下必要的书面证据,以作为法庭上向法官呈示的有效证据,同时也是维权最重要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但是应然角度的公平正义,并非等于实然的法庭交战,欠缺了必要的书面证据,不仅无法得到法庭的采信和支持,甚至也无法得到旁观者的信任,毕竟“事实胜于雄辩”。

就“少年不可欺”一事而言,究竟真实的具体过程,无从知晓,甚至“少年”主张自己的创意应当受到保护的主张,甚至也被反驳以“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可见,纠纷发生之后,再想去弥补,则已晚矣。

2.1 及早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注册以先申请(first to file)为原则,而非先使用(first to use),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属于例外且具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创业者来说,当自己的品牌开始打响,而未及时申请注册,同时却被他人抢先一步申请注册时,自己辛辛苦苦打造的品牌成了他人的嫁衣裳。

可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对象,包括中英文公司名称、品牌LOGO(文字或图形)。创业者可能误认为注册公司名称之后,他人就不可以注册雷同的公司名称。但是,实际则是,公司名称登记以省、市地域性为原则,你在本省或本市注册的公司名称的效力,并不及于外省或省内其他市。

如果你的公司小有名气,登记范围仅限于本省或本市,那么他人瞅准了你的名声,为了搭你的便车,往往会快速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注册含有相同字号的公司名称,并进而对外宣传,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将本该属于你的交易机会抢走。

不同于公司名称,商标属于另一套法律体系,而注册商标的效力则及于全中国(港澳台除外),可禁止任何人擅自未经许可使用你的商标。

如果公司名称当中的字号被注册为商标之后:在该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阻击他人在外省市注册含有相同或近似的公司名称;如果他人注册公司名称之后,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该公司名称成为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标识,那么你既可以起诉要求禁止侵犯商标权,还可以起诉责令其公司更名;如果他人尽管不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公司名称,反而直接打出你的品牌(商标),那么你无须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即可起诉令其禁用。

在公司名称之外,如果创业者为自己的服务品牌设计出了特别新颖、创意非凡的LOGO(图形),并将该LOGO用在自己的网站、宣传材料等场合,那么就应当申请注册为商标,否则即无法禁止他人抄袭或剽窃,甚至还有可能被他人抢注。

2.2 为自己的版权作品做好第三方存档与备份措施,必要时申请版权登记

已如前述,版权之权利,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创设,不需要另行申请批准。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则是骨感的。众所周知,电子证据易灭失、易修改,如果不在电子证据发生的此时此刻完成存档或备份,一旦将来发生纠纷,而这些重要的电子证据都已不复存在,则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实践当中,如欲以版权为依据主张权利,首先需要证明权属,也就是说,你先要证明你是版权人,那么相关的创作底稿、源代码、设计图纸等等,都需要拿出来——如果不提前进行版权登记,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是:

(1)起诉无门:实践当中,版权诉讼案由情况下,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原告提供一份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推定权利人的凭证,如果你拿不出,但是侵权正在进行中,就非常尴尬了;

(2)底稿灭失无法举证:这是版权诉讼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多年以后发现被侵权,但是发现底稿都灭失了,即使事实上的真相你是权利人(作者),可是你无法在法庭上证明你自己,这也是非常尴尬的。

所以,版权登记是极有必要的——登记申请时,提交作品副本(如底稿、代码页)一份供存档,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提供作品复印件给法院确证,这样一来,可以免除非常繁重的举证义务。尽管版权登记要花钱,但是相对于后期维权的成本(诉讼费、律师费)而言,这笔费用已经算是非常低了。

当下APP种类繁多,功能各不相同,但总归有部分精品APP在UI设计和用户体验上非常完善,这归功于程序编写质量,如果这些核心的程序属于自己辛苦创作完成的,那么就应当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当客户或合作方提出基于这部分核心程序设计和开发APP,此时创业者可以提出这部分程序仅限于此一APP,且未作任何许可给予客户或合作方,创业者仍保留全部权利;一旦客户或合作方拿到核心程序之后,挪作他用,或者宣称自行开发,此时创业者可以拿出证据,直接维权。

与此同时,如果客户或合作方要求含有这部分核心程序的APP的版权归属于该方,那么创业者可以提高谈判筹码,为自己争取更高的报酬。类似的,除了软件程序,如果创业者还自行设计出各类独创的LOGO、漫画人物、符合版权作品保护的界面图形等等,均享有版权,也可以提高议价能力。

与此同时,强烈建议创业者为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完成存档或备份,具体方法可以是:

(1)将全部工作底稿、各个版本的APP、工作日志等等电子档,上传至网盘备份,或者专门申请一个电子邮箱,通过自己的邮箱将这些电子档发到这个邮箱,由此可以证明何时、由何人、完成了什么内容的作品,而且也几乎不会灭失;

(2)在将自己享有版权权利的作品发给客户或合作方时,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提醒对方自己已经取得版权登记,或者告知已经做好了第三方备份存档,以间接警示对方发生侵权时己方可以充分举证、有效维权。

2.3 咨询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并适时考虑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3月12日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GUI正式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自行设计完成的GUI,创业者有必要考虑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在成本可控且可承受的情况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强保护(有效期10年)。

对于符合申请发明专利的软件程序,尤其是创业者呕心沥血开发出的核心程序,也可以考虑申请软件专利。由于涉及到GUI及软件相关的专利较为复杂,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但是,特别提醒创业者,专利必须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尤其是其中的新颖性: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创业者已经向他人披露或者公开使用,那么即使申请并获得了授权的专利,其法律状态也是不稳定的,因为这不符合新颖性原则,很容易被无效掉。因此,如要申请专利,务必趁早,而且在此之前千万不要公开。


3.互联网APP创业者应当知道的YES和NO

我们不可能强求每一位互联网APP创业者都是兼而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也不可能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所以,以下这些措施均是创业者自己可以做到的,无需专业律师的全程介入,无需投入高额费用,既为自己争取业务和市场、避免商业机会流失,同时也为保护自己做好功课避免被欺——即使被欺,亦可奋起反击!

NO:轻易将应当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给对方,却没有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对方的保密承诺,导致对方事后以不存在保密义务为由自行使用

YES:根据双方实际的谈判能力,客户或合作方属于中小企业的,应当尽可能在披露保密信息与资料之前,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如果客户或合作方是牛气的大公司,不愿意签署保密协议但是又想与创业者合作的,那么创业者应当至少取得其主管级别的负责人的保密承诺,承诺的形式应当是从其本人邮箱发出的明确无误的正文内容,而不是QQ聊天记录。

NO:通过QQ聊天记录谈一切事宜,发送全部的文件,导致事后查无对证

YES:QQ聊天记录尽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确定对方的身份,而且发送文件尽管存在记录,却无法证明发送文件的内容,所以创业者应当以QQ作为辅助沟通工具,任何重要事项、要求、声明、工作成果,都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否则无法留下任何有用的证据,而对方也可以声称没有收到你发来的所谓文件。

NO:发送含超大附件的电子邮件时,使用文件中转站,超时之后附件无法下载

YES:笔者处理过多起涉及到电子邮件的民事诉讼,其中涉及到电子邮件的附件通过中转站发出,由于历时已久(一年前),附件尽管可以显示在邮箱内,但是已经无法下载,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对此,作为被告可以抗辩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创业者不使用可以永久留存超大附件的电子邮箱,万一将十分重要的资料发给了对方,对方事后擅自使用,而创业者却无法证明所发出的电子邮件的超大附件中的内容,则无法顺利维权。

NO:项目工作底稿和全部非常重要的文档资料不做备份和存档,也不撰写日志记录

YES:强烈建议创业者应当定期(每天、每周或每月),将项目工作底稿和全部重要文件,上传至第三方网盘或自有服务器,不必担心硬件设备损坏造成的重大损失;此外,在确定版权作品归属时,法庭会根据情况要求创作者提供创作思路、底稿等资料,此时工作日志记录就可以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可以直接证明你就是作者的优势证据,如果你无法提供,法庭就会怀疑你是否就是权利人,甚至可能直接驳回保护版权的主张。

NO:合作合同条款非常简单,未涉及到关键的权利归属,也没有载明对方指定邮箱

YES:权利归属必须明确,在不妨碍商业谈判和机会的前提下,相关合同条款应当尽可能完善;此外,必须在合同当中载明双方使用的电子邮箱、使用者姓名、使用者单位——未经事先明确,难以确定邮件接收方的身份,妨碍维权目的之实现——这是很容易被遗漏却极为重要的注意点。


结语

以上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建议,谨供读者参考,不作为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商业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分歧和纠纷,防范措施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但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在发生分歧和纠纷时,创业者应当冷静对待,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将损失降到最低。

最后,创业者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尤其是不要擅自使用从第三方无版权资质的网站下载所谓免费的程序、图片,也不要未经商标检索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甚至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APP名称、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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